挂职村干部涉嫌强奸幼女两次被判刑 终审获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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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杂谈

核心提示:安徽肥东县某局一名工作人员,在当地挂职任村干部时,涉嫌强奸1993年出生少女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其后,经过法院多次审理、裁定,他先后被判处3年零6个月、3年的有期徒刑,8月19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这名挂职干部被判无罪,8月20日获释。

中安在线2009年8月28日报道 安徽肥东县某局一名工作人员,在当地挂职任村干部时,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强奸罪刑事拘留。其后,经过法院多次审理、裁定,他先后被判处3年零6个月、3年的有期徒刑,检察院、法院此前认定其强奸罪的原因就是他与一名1993年出生的少女发生性关系。经过多次审理,8月19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这名挂职干部被判无罪,8月20日获释。

女孩报案称被强奸

“我是一个不懂事的女孩,听尽了张书记的花言巧语,我相信了他……是他欺骗我,利用我的感情,伤害我一生的幸福……”

“我不知道为什么,第一次发生关系后,开始对他有了好感了……”

“我一直想告张某,但有时候想到他讲的笑话,我就不忍心告他。一开始张某讲让我做他的老婆,后来老师和我讲张某是有老婆的人,他是披着羊皮的狼,讲的话都不能信,所以我才要告张某的。 ”

“他住在我们学校,学生经常去他那玩,觉得他很有意思……”

以上这些话,出自肥东县杨店乡某村小学六年级学生谢某之口。而她所提到的“张书记”,是肥东县某局的一名工作人员,当时挂职任杨店乡某村党支部第一书记。谢某报案称,张某此前强奸她多次。

该村的村干部李某说,2008年3月21日,谢某给了他一封信,内容是她被张某强奸的事情。“我立刻向乡党委汇报了,并找谢某班主任问了有关情况。据说,张某原来讲要娶谢某,后来谢某打电话张某不接,而且听说张某要调走了,所以谢某才告他。 ”李某说,“张某不承认强暴谢某一事。 ”

2008年3月27日,张某因涉嫌强奸罪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经肥东县检察院批准,他被依法逮捕。

挂职干部两次被判刑

2008年6月2日,肥东县检察院向该县法院提起公诉称,2007年11月22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打电话将肥东杨店乡某小学六年级学生谢某骗至小学校园内,以拖拽硬拉的方式将谢某拖至其在校内的宿舍,企图强奸谢某,但遭到谢的反抗而未能得逞。此后一两个星期后的一天早上,被告人张某以拖拽硬拉的方式将谢某从某小学六年级的教室拖到其在校内的宿舍,将谢某强奸。又过了一两个星期后的一天早上,被告人张某以同样方式将谢某拖至其在村办公室的宿舍内,将谢某强奸。

肥东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被害人谢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遂于2008年8月19日以张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

2008年11月21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撤销了肥东县法院的判决,发回肥东县法院重审。而在重审期间,肥东县检察院撤回了起诉。今年3月25日,经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后,肥东县检察院再次针对张某涉嫌强奸一案提起公诉。今年6月10日,肥东县法院作出(2009)肥东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仍然认为张某犯强奸罪,不过量刑改为有期徒刑3年。

终审判决无罪

“起诉书关于张某实施强奸行为发生的时间没有搞清楚。起诉书在这里用了一个时间跨度非常大、而且非常不确定的‘一两个星期后的一天早上’。”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的王良其、叶振东律师对记者说。

在肥东县法院的判决宣判后,张某再次向合肥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不能认定张某构成强奸罪”。今年8月19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张某无罪。

记者了解到,谢某是留守女孩,父母都在外地打工。据了解,张某被捕后,他并未被所在的肥东某局除名,而是停发了工资奖金。

“本案无论对谢某还是张某来说,都是一种伤害。”一位了解本案过程的法律人士说,“终审中张某的强奸罪名不成立。这有两种可能,一种是两人没有发生过性关系;一种是两人虽发生过性关系,但不能认定为强奸。当然,这只是我们的推测,具体过程究竟是怎样的,只有他们二人清楚了。 ”

(本文来源:中安在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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