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照明安全技术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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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规范交底

 
1、在坑洞内作业、夜间施工或自然采光差的场所,作业厂房、料具堆放场、道路、仓库、办公室、食堂、宿舍等,应设一般照明、局部照明或照明。
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得只装设局部照明。
停电后,操作人员需要及时撤离现场的特殊工程,必须装设自备电源的应急照明。
2、现场照明应采用亮光效、长寿命的照明光源。对需要大面积照明的场所,应采用高压汞灯、高压钠灯或混光用的卤钨灯。使用碘钨灯应用密闭防雨型,支架应采取接地接零保护,并装设漏电保护装置,其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动作时间小于0.1s。
3、照明器的选择应按下列环境条件确定:
1)正常湿度时,选用开启式照明器;
2)在潮湿或特别潮湿的场所,选用密闭型防水防尘照明器或配有防水灯头的开启式照明器;
3)含有大量尘埃但无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采用防尘型照明器;
4)对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必须按危险所等级选择相应的照明器;
5)在振动较大的场所,选用防振型照明器;
6)对有酸碱等强腐蚀的场所,采用耐酸碱型照明器。
4、照明器具和器材的质量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不得使用绝缘老化或破损的器具和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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