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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下午,莆田市涵江医院重症病房里,20岁的曾莹莹躺在床上,任由母亲摇晃和轻声呼唤,没有一点反应。她瘫痪已经4年多了。2011年6月28日,中考结束后一天,她与同学聚会时割伤左腕,被送到涵江医院救治。在住院部四楼包扎室,她爬窗纵身跳下,致重度瘫痪。
家属认为,医生诊疗不当,没有进行有效监护抚慰,男医生给女儿全身体检,多种因素导致悲剧的发生。医方则称,整个医疗过程符合诊疗常规,与患者跳楼没有因果关系。
2014年6月,莆田市中院二审判决,认定医院未能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曾莹莹方不服判决向省高院申请再审,6月30日省高院已立案审查。
舅舅目睹:16岁的莹莹包扎室内爬窗跳楼
昨日下午,48岁的黄女士来到涵江医院重症病房。她20岁的女儿曾莹莹躺在床上,头颅左侧坍陷了一大块,双眼木呆,四肢变形,骨瘦如柴。
黄女士伏下身,轻声呼唤着女儿的乳名,不停搓捏着女儿的手臂。“她头脑坏死了,没有知觉,只有心脏还是好的。”黄女士说,每天探视半小时,她都会帮女儿活动一下,希望奇迹发生。
期间,护士拿来吸痰器为曾莹莹清理,并准备通过鼻孔插管注射牛奶“喂饭”。
黄女士说,曾莹莹在家里是老二,上面有个姐姐,下面有弟弟。莹莹性格外向,初一还是班长,后来成绩有点下降。中考后女儿被一所中学录取,但却永远无法上学了。如今,莹莹有的同学都已经读了大学,她却一直瘫躺在病床上,不知还能活多久。
时间回到2011年6月28日,中考结束一天后,曾莹莹和同学在一家酒店聚会,喝酒唱歌。下午4点多,曾莹莹被酒瓶割伤左腕,鲜血直流。在同学的陪同下,她被送到涵江医院救治。
据病例显示,医院门诊初诊,患者情绪激动,言语增多,止血后,以“左腕部玻璃割伤”收住院。
据曾莹莹同学说,医生只简单清洗伤口,并没有缝合包扎,当时值班医生说“手筋断了要住院”,让他们交500元住院费,再送莹莹到四楼包扎室,换上伤病员服装。
之后,住院部的医生对曾莹莹进行了体检,诊断为“左腕部皮肤多处裂伤”、“左腕尺侧腕屈肌腱不全断裂”,并通知家属前来签字,才能做手术。
曾莹莹的父亲及舅舅接到电话,5点35分赶到医院交钱、签字。5点50分,其舅舅通过玻璃窗发现包扎室里的曾莹莹,半身爬上窗框,立即撞门救援,并大声呼救。
但是,当舅舅撞开房门,曾莹莹已跳了下去,重重地摔在一楼地板上。
据涵江医院脑萎科的陈主任说,患者摔下楼后脑伤非常严重,濒临死亡。医院进行全力抢救,仍无法让其恢复意识。曾莹莹瘫痪4年了,恢复的可能性不大。
家属状告医院:手腕受伤为何脱衣全身检查?
一个16岁的花季少女,在同学聚会时割伤了手腕,到医院救治期间,怎么会在包扎室跳楼呢?
曾莹莹家属为此将涵江医院告上法院。
涵江医院在随后的诉讼中称,初步诊断“左侧腕屈肌腱不完全断裂”,拟在手术室麻醉下行“清创+左腕部探查术”,整个诊疗过程是符合规范,诊疗行为不足之处与患者跳楼没有因果关系,有专家的技术鉴定为证。医生在做术前准备,患者从四楼窗口跳楼,此时患者应由家属陪护。
家属黄女士则认为,女儿只是皮外伤,不存在“肌腱不完全断裂”,也没有“肌腱不完全断裂缝合”手术记录。门诊记录皮外伤,肌腱、血管、神经有没有创伤,内行一看就知道,门诊为何不能探查,而要住院探查?家属忙着交钱签字,还没与患者接触,怎么进行陪伴?此外,诊断书上显示:男医生以探查为由,对未成年少女进行包括胸部、肛门、生殖器的全面检查,几乎是裸体窥视,有必要这样检查吗?这是在侮辱女学生。
黄女士认为,女儿受伤后情绪激动,医护人员不进行监护抚慰,反而将其长时间置留在包扎室,进行脱衣全身检查,导致其女儿在疼痛、羞愧、恐慌中产生跳楼念头。女儿的跳楼致瘫,与医生违规诊断有直接因果关系。
对曾莹莹的全身检查,涵江医院住院部骨科主治医生薛云鹤(男)称,是吴主任(男)给患者体检的,对自己是否参与检查不置可否。但是,吴主任接受东南快报记者采访时说,治疗和检查都是薛医生做的,他并没有参与。
该院郭副院长表示,对曾莹莹的全身检查是跳楼后做的,“否则手腕受伤,简单处理一下就行了,不需要检查生殖器”。
当东南快报记者指出检查是在跳楼前(2011年6月28日17时35分,跳楼是17时50分)时,郭副院长立即改口,说从医学上讲对住院患者都必须检查,不管男女,怎么检查都不为过。
福州一家三甲医院急诊科的主任表示,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对住院患者须进行体格检查,从头颅到脚趾,包括毛发、胸部、肛门、生殖器等,都要全面检查。对生殖器的检查,按妇科检查的内容要求进行,男医生检查时必须有护士在旁边协助。
“对住院患者,没有检查记录还可能要受处罚。”该主任说,不过像手腕受伤探查,一般不会检查那么细。当然,医生如果全身检查,也不能说错了,只要没有对患者身体侵犯,就不算违规。
莆田市医学会鉴定认为:
医方对莹莹进行全面检查 符合诊疗常规要求
2011年7月,受涵江区卫生局委托,莆田市医学会经医患双方同意,组织5名专家对这次医疗争议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听取医患双方的陈述后,专家们经讨论、合议、投票表决,形成鉴定意见,认为医方对患者的诊疗过程存在不足之处,但与患者跳楼的损害后果之间构不成因果关系,故不属于医疗事故。
主要理由有4点,一、医方对患者手外伤、左腕屈肌腱不完全断裂诊断正确;二、医方对患者住院手术探查治疗符合诊疗操作常规;三、根据患者当时的病情和其生命征稳定等情况,由家属陪伴符合有关护理常规。四、医方对住院患者进行全面检查符合诊疗常规要求。
莆田市九五医院住院部骨科的李主任,是这起事故鉴定专家组成员之一。李主任对东南快报记者说,医生对患者的诊断和检查都没有问题,患者跳楼与医疗上面没有因果关系。如果要说医院有责任,就是安全防护意识,做得不够到位。
莆田市医学会经办此鉴定的颜姓工作人员表示,莆田市医学会作为一个官方鉴定机构,其实只是组织者,主要保证鉴定程序公平公正合法,至于鉴定意见及结论,均由参与的专家讨论、表决,医学会不发表任何意见。
据涵江区卫生局一位工作人员介绍,当年经办此案的工作人员姓胡,是从涵江医院借用过来的,后来卫生局与计生委合并,胡某离开了卫生局。
患者家属认为莆田市医学会的鉴定不符合事实,没有听取患者家属的意见,要求到福建省医学会重新鉴定,后因故中止。
医院也将莹莹告上法院
核算截至今年7月15日 莹莹欠医疗费60万余元
这几年,黄女士没有工作,每天三餐给女儿“送饭”。“钱没了,人也成这样,不知道哪天是个头。”此事让黄女士心力交瘁。
曾先生作为法定代理人,以女儿曾莹莹名义将涵江医院告上法院,索赔各项损失117万余元。
涵江区法院一审判定,本案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而非医疗事故。曾莹莹在涵江医院诊疗过程中遭受的经济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主要责任。医护人员未能完全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承担原告各项损失的10%责任,即4.47万余元。
2014年6月,莆田市中院二审判决,认定曾莹莹的各项经济损失为45.67万余元。涵江医院明知曾莹莹是未成年人和情绪激动,在家属未赶到之前,应给予患者精神上的抚慰和医疗上的监护,预防意外事件发生。医院未能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13.7万余元。
曾莹莹家属不服判决,向福建省高院申请再审,6月30日福建省高院已立案审查。
而涵江医院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也将曾莹莹告上法院,索要医药费(2011年6月28日到2012年5月)共计38万余元。法院判决曾莹莹支付35万余元医疗费(扣除之前已交的3万多元)。
据涵江医院相关负责人介绍,4年来,医院出于救死扶伤的宗旨,一直安排患者在重症病房里救治。截至2015年7月15日,患者共花医疗费137万余元,扣除家属交了3万多元,农村医保报销的73万余元,尚欠医院60万余元。
如今,意识全无的曾莹莹不知道还能挺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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