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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太原3月28日电28日,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张中生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张中生以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同时判决,对张中生受贿所得财物和来源不明财产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同案被告人李兰俊、刘年生因犯洗钱罪亦被判处相应刑罚。
经审理查明,1997年至2013年,被告人张中生利用担任山西省中阳县县长、中共中阳县委书记、山西省吕梁地区行署副专员、中共吕梁市委常委、副市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在煤炭资源整合、项目审批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0.4亿余元。张中生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其对折合人民币共计1.3亿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中生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张中生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在十八起受贿犯罪事实中,有两起受贿犯罪数额均在人民币2亿元以上,还主动向他人索取贿赂人民币8868万余元。张中生利用领导干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严重影响了当地经济健康发展,且案发后尚有赃款人民币3亿余元未退缴,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张中生目无法纪,极其贪婪,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罪行极其严重,应予依法严惩,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延伸 · 人物简历
张中生简历
1969年,中阳县粮食局保管员、粮站站长、粮油加工厂厂长;
1983年,中阳县食品公司经理;
1985年,中阳县工商局局长;
1987年,中阳县财政局局长;
1990年,中阳县副县长(其间:1992年08月至1994年12月,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政治专业学习);
1993年,中阳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1995年,中阳县委副书记、常务副县长;
1996年,中阳县委副书记、县长;
1998年,中阳县委书记;
2003年06月,吕梁行署副专员、党组成员;
2004年07月,吕梁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2009年07月,吕梁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2013年03月25日,吕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决定:接受张中生同志辞去吕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请求。
2014年5月29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山西省吕梁市原副市长张中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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