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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应对工作,确保本施工项目不发生疫情,本人在进入北京市丰台区杜家坎商业中心项目施工前做如下承诺:
1、本人无发热、咳嗽、乏力等符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症状。做好自身卫生防护。加强自身卫生防疫,不聚餐、不外出去公共场所、不邀请非本项目人员留宿,减少疫情传播机会。
2.进场后主动接受隔离观察14天,并每日进行体温测量。如发生发热、千咳等及时就医,并上报项目负责人。
3、积极配合施工现场封闭管理和每日测温和排查工作。
4、本人近期末接触过感染病者或疑似感染病者,未到过湖北疫情高发地区,未接触过湖北、重庆等疫情高发地区人员。
5、本人严格配合入场人员的体温检测工作,入场时及入场后出入施工现场正确佩戴专用口罩,谈话和工作时保持适度距离,不与任何人员有密切接触,勤洗手、不扎堆就餐、不面对面就餐、避免就餐时说话,工作及休息场所随时保持通风,在接触自己面部、特别是鼻孔与眼睛前先洗手,废弃口罩按要求丢到专用废弃口罩收集桶等防止疫情传播和传染的措施
6、积极学习病毒传播方式、危害及症状、相关防护措施、疫情防控指南,如实和正面向公司人员宣传和交流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知识,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7、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加强对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法律宣贯、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坚持做到“四早”(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早报告)制度,并杜触犯以下法律法规: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8、本人已详细阅读以上承诺条款,如本人因主观原因隐报、谎报、乱报自己已感染疫情、已接触疫情感染病患或疑似病患的,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我本人一切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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