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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协议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避免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自觉遵守国家、北京市法律、法规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经协商签订“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本《协议书》适用于建设单位直接发包施工、总承包单位配合或提供相关服务的具体情况。
本《协议书》的宗旨是:在建设单位的统一领导下,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共同负责,为建设单位服务,齐心协力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各项施工任务。确保工程全过程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一、建设单位的权力和义务
l、审查分包单位的施工资质。营业执照及管理人员资质证书,不将施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与承包内容不相符的分包单位或个人。
2、审查分包单位施工方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并督促分包单位将上述文件送总承包单位备案。
3、协调分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之间发生的施工配合事项,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总承包单位。
4、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协助分包单位做好抢险、救人及现场保护等相关工作。
5、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中的问题,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
二、总承包单位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l、按时完成建设单位交办的各项施工配合工作。
2、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监督与服务工作,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负总责。
3、分包单位使用总承包单位的机械、临电、脚手架等设备、设施双方办理交接手续,签订《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协议》和《机电架设备、设施移交单》。
4、对分包单位提出的安全生产要求及相关工作提供帮助。
5、对分包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提供应急救援服务。
6、由于总承包单位或总承包与分包双方责任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根
据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划分,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
三、分包单位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l、贯彻落实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法规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分包施工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负全面责任。
2、服从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有权拒绝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指令。
3、对由总承包单位交付使用的安全防护设施(如脚手架、洞日、临边等)负有全部责任,并按有关标准设置安全标志。在进行有可能危害他人安全的施工作业前,须告之相关单位及人员。
4、对管辖范围的施工用电负有全部管理责任。B级配电箱以下部分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用电标准,有权拒绝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用电设备从所辖线路中拉接电源。
5、对自行携带和使用的机械设备负有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的责任,并符合北京市有关安全标准。使(租)用特种设备时,应在使用前向总承包单位备案。
6、为本单位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进行危险预知的教育。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管理,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负责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并向总承包单位备案。
7、按照北京市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定期组织对所辖施工区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其它事故隐患,应向总承包方及时报告。
8、按照北京市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i)]墩育和安全生产活动。在安全教育或安全活动中如需要,可要求总承包单位提供帮助。
9、使用总承包单位提供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前,应与总承包方办理相关手续,并负责使用期间的安全维护。对在使用期间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负责。
10、服从总承包单位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并负责所辖施工区域内的文明施工管理工作。保证所辖区域消防通道畅通。
11、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或导致总承包方和第三方人员伤亡时,由分包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
12、由于总承包方责任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分包方有义务负责协助处理善后事宜。
13、由于双方或第三方责任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划分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
1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必须在1小时内向总承包方报告,并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迟报或者隐瞒不报生产安全事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四、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需另行注明事项可在补充条款中说明。补充条款如下: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签字(盖章)后生效,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各保存一份。
建设单位(章)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总承包单位(章) 安全管理人员: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分包单位(章) 安全管理人员: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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